一中院关于百度诉奇虎360关于违反Robots协议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判决,有几点值得关注:
一是如何解读这份判决,虽然在判决项中,法院判决360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实更值得关注的是法院的论述部分。 比如法院认定,在《自律公约》签署后,百度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修改Robots协议中针对奇虎360的歧视性规定,且没有给出合理的理由,因此,百度存在滥用Robots协议的问题。基于此,百度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来主张奇虎360在《自律公约》签署后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二是法院对Robots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并提出了“协商-通知”的解决程序。法院认为,Robots协议不是法律意见上的协议或合同,也非技术措施,仅是单方面的一个宣示,如今在业界构成一种技术规范。 为了防止企业对Robots协议的滥用,保持一个活跃的产业竞争环境,法院也提出了关于Robots协议纠纷的“协商-通知”解决程序。 这是对企业滥用Robots协议的一种制约。 期望互联网产业能形成一个自律、规范和有序竞争的产业环境。
第三,在判决中,法院认定奇虎360将链接地址更换为网页快照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不可以忽略的一个事实是,百度针对来自奇虎360搜索引擎的访问,都进行了强制中断访问或转跳的技术措施,这不符合互联网的开放精神,也违背公平竞争的法律原则。事实上,法院注意到了奇虎360针对百度这一强制转跳行为提起了诉讼,也没有做进一步的评述。 鉴于这两者间具有因果或关联关系,法院如果待审理“强制转跳”案件的法院有了判决之后再进行本案件中对“网页快照”的判决,可能更为妥当。(作者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电信法委员会主任;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