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厘定舆论监督与侵权报道边界
记者今天了解到,备受关注的“《每日经济新闻》虚假报道抹黑360”一案终审判决已于近日正式落判。该案的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每经的上诉,因缺乏必要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这起历时2年多之久、引发社会广泛讨论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重罚每经150万元,也成为迄今为止中国法院史上开出的名誉权赔偿最高罚单。
对这一判决结果,网络安全行业给予了普遍的欢呼。多位法律专家认为,法院对本案做出的民事判决无疑具有典型意义和良好的社会效果,是一份极好的普法素材。判决依法认定涉案报道构成名誉侵权,厘定了新闻媒体行使正常的舆论监督与侵权报道之间的标准和边界,明确指出媒体发布内容失实或侮辱性的报道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体现了法院通过完善制度约束新闻行业健康发展的决心。
“出位”报道引发名誉维权诉讼
一家互联网企业与一家媒体之间、一家财经媒体与安全这个专业技术市场之间原本没有多少交集,却因为一个“出位”的报道演变成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
2013年2月26日,《每日经济新闻》用了近5个整版篇幅发表题为《360黑匣子之谜——奇虎360“癌性”基因大揭秘》的报道。该报道称,360公司旗下产品安全卫士与360浏览器存在侵犯用户隐私问题,指“360现象对互联网秩序产生严重的破坏力,更是对整个社会产生‘癌性浸润’”。2月27日,360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2013年7月,“每经”又发布了《360棱镜门》系列报道,称“360涉嫌窃取国内安全级别极高的证券金融行业用户隐私”。这些文章引起很大反响,360公司也被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其商业声誉受到难以弥补的伤害。
360方面诉称,《每日经济新闻》的报道内容虚假失实。“每经”用匿名作者采访匿名人士的方法,没有事实依据,也未对360进行任何采访,其内容“涉嫌诋毁抹黑360公司及产品”,损害了360公司和产品的商誉,索赔5000万元。
每经公司则辩称,涉案报道属于依法履行媒体职能而采编的批评性文章,属于媒体正当行使监督批评权。
面对原被告的各执一词,本案一审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过长期、细致的法律调查,认定: “每经”相关报道中带有强烈的主观感情色彩和尖锐的攻击性,已经明显超出了新闻媒体在从事正常的批评性报道时应把握的限度,有违新闻媒体在从事舆论监督时应有的客观中立立场,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对360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构成对360名誉权的侵犯,判决《每经》连续十日向360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并重罚每经150万元。
此外,一审法院还曾于2013年9月22日颁发禁令,禁止“每经”再有诋毁360形象的行为。
宣判后,“每经”不服,认为“在涉案报道中对360软件技术问题和不正当竞争问题的质疑和批评,具有事实依据,虽用词激烈,但不属恶意侵权”,宣布就本案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3日、5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每经刊发并登载的涉案报道对于360的名誉权是否构成侵害以及基于该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纵观数篇报道文章的内容,可以确定上述报道文字引用普遍存在尖锐苛刻、个别存在侮辱性语言的现象,已经超过了新闻媒体正常行使批评监督的界限,依法已经构成对奇虎公司、奇智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媒体舆论监督不享受法律豁免权
2015年2月3日,本案二审在上海市一中院开庭时,在听取双方的观点后,审判长严耿斌发表概括性总结时提出,媒体履行监督权时,要坚守底线,报道的深度与文字的尖锐无直接联系,发人深思。
媒体监督的底线究竟在哪里?
“当然是法律,媒体监督也没有法律豁免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对此回答的很干脆。作为侵权责任法方面的著名专家,他曾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起草的全过程,是主要参与立法的学者,媒体侵权责任是他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还曾主持编写了《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成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媒体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参考书。
他告诉记者,媒体侵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判定媒体的报道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关于“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媒体有过错则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每经在诉讼中提出,涉案报道属于公正评论,而原告系在安全软件领域和互联网服务领域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个别领域具备垄断地位的企业,故其软件产品的性能及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当纳入公共领域,交由公众监督批评,原告应对此给予最大限度的容忍。
对此,杨立新表示,公正评论确实是媒体侵权的正当抗辩事由。但是以公正评论提出侵权抗辩,必须符合其构成要件:一是评论的基础事实须为公开传播的事实,即已揭露的事实,而不能是由评论者自己凭空编造的事实;二是评论的内容没有侮辱、诽谤等有损人格尊严的言辞;三是评论须出于公共利益目的,没有侵权的故意。本案被告涉案报道完全不符合第二项和第三项构成要件的要求,涉案报道中有大量的侮辱性语言,且有失实和夸大的事实报道,具有侵权的恶意,不构成公正评论。
本案一审审判长王嘉俊也认为,被告作为媒体有代表公众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但法律保护的是媒体正当的舆论监督,即媒体所持的立场应是客观中立的、所作的评论应是诚实善意的。而本案的涉案报道,显然已经超出了善意的公正评论的范畴,俨然是站在原告竞争者的角度对原告作出贬损描绘。
法院判赔150万巨额赔偿于法有据
“癌性基因”、“网络社会的毒瘤”、“反人类”……每经的报道中充斥着大量类似带有尖锐攻击性的用语。特别是一个“癌”字,虽然打了引号,还是寒气逼人,硬生生把360运行数年之久、卓有成效的云安全体系描述为“盗取用户隐私”的“黑匣子”。
这样的信息对网友而言,如果无法从权威渠道核实,能做的就是宁可信其有,敬而远之,对企业的伤害显而易见,当日360的股票即产生了异常波动。
据此,360向法院主张26772万元品牌价值损失、19265757元推广费损失、1500万元解约损失、46096377元投入的广告费损失、14230万元消除不良影响之处的广告费损失、11.66亿元的股价下跌损失、律师费20万元、公证费11500元的基础上,提出5000万元人民币的损害赔偿数额。
一审判决书认为现有证据均难以直接作为认定原告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的依据,因而考虑相关因素,酌情确定两被告应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0万元。
对此,杨立新解释说,《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的,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这一规定,是确定本案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
360公司表示,此次终审判决维持“每经”被判侵权并被重罚的一审判决,正是为360产品的安全、可靠而正名。从360两年多的维权之路不难看出涉事企业维权的艰辛:连续的恶意报道将360打得元气大伤;最终的胜诉,150万的赔偿,也难以在一朝之间挽回流失的用户和实际的损失。
“新闻报道的事实,应该是有证据支持的事实。特别是关于专业技术问题的争议,应该根据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来做报道,媒体缺乏相关专业知识或资质,不应越俎代庖。”著名新闻法学者魏永征表示,媒体在对企业的商品及服务进行批评性报道时,应该站在中立地位,注意平衡报道多方观点,而将结论留给读者自己判断。
他提出,媒体对于企业正当的批评监督本无可厚非,但应该报道多方面的声音,既报道负面信息和意见,也反映正面信息和意见,引用的消息源也应尽可能权威,以使报道公正客观。反观涉案报道,几乎都是对360不利的负面内容,也并没有对360公司进行直接采访。而被告方在庭审中提供的多份专业技术证据大多来自360的竞争对手,在报道中引用最多的是名为“独立调查员”所提供的关于360侵犯用户隐私安全的信息和解释,然而“独立调查员”究竟是谁,他提供的信息是不是可靠,则并无交代。报道中还出现“业内一位互联网专家称”,“两位神秘人物的对话节选”等诸如此类消息源并不明确的叙述,这就很容易被别人抓住把柄。在风云诡异的商战中,偏帮一方实为新闻报道之大忌。
参考链接:
1、《360 v.“每经”:法人名誉权案还是商誉权案?》魏永征http://weiyongzheng.com/archives/33174.html
2、二审庭审开庭报道:《360诉“每经”名誉侵权案庭审11大看点》http://science.china.com.cn/2013-12/31/content_3105350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