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科技讯 2月29日消息今日,微博昵称熊大律师的用户称,自己将向央行等监管部门实名举报,美团在没有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情况下,从事第三方支付结算业务。
该用户在微博中称美团的行为已经违反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甚至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此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公布的“已获许可机构(支付机构)”名单,我国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公司总共267家,里面并没有北京三快科技公司或美团网。
根据网易科技此前报道,美团自有的支付功能(以下简称美团支付)已经在美团App悄然上线,与支付宝、微信支付并列。同时,用户绑定银行卡将获得支付补贴。
此前,美团网官方向网易科技回应到,银行卡支付是对支付宝微信的补充,其目的是完善新美大用户的购买体验,最早在一年前就有上线,并非刚上线的功能。我们坚持以客户为中心,比如所有客户端第一时间就接入对用户有好处的Apple Pay。另外,网易科技询问关于美团网是否申请支付牌照的事宜,回应称并不知情。
以下是微博全文:
本人已向央行等监管部门实名举报:美团在没有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情况下,却从事第三方支付结算业务,已经违反了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甚至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分享文章:无证也要驾车,美团布局第三方支付,可是牌照呢?
作为一名专业律师,一直在关注和研究互联网金融行业,最近看到美团的支付业务吸引了不少媒体的关注报道。
我也是美团网的长期用户,对于美团支付一事,出于职业习惯和浓厚兴趣,一直在跟踪关注。实际上,美团及其所属的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并没有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因此这种做法违反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禁止性规定,甚至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美团作为国内最大团购机构怎能无人监管?
早在上周三,本人就曾向中国人民银行总部和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经侦大队提交了公益举报。以下是举报内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公布的“已获许可机构(支付机构)”名单,我国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公司总共267家,里面并没有北京三快科技公司或美团网。
美团网从来没有取得过《支付业务许可证》,但是整个模式是彻头彻尾的第三方支付结算业务:
1.团购,用户在美团网上购买商家产品必须先将费用支付美团网,支付成功后美团网发放购买凭证即“美团网券”,到商家凭支付凭证完成消费。消费完后美团网将款项支付给商户,从用户支付美团网到美团网支付给商家,有至少7天以上的账期(还需要商户主动提现,否则美团网在4周后才会给商户打款,打的款项均是用户消费后需要结算的款项,对于没有消费但用户已经支付给美团网的部分,沉淀收益如利息自然留在了美团网)。
在这一过程中,资金从用户支付到美团网账号,再由美团网账号支付到商家账号,美团网实际上在交易双方之间进行了资金转移行为,在未取得支付牌照的情况下,违法开展了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2.美团网账户充值购买,用户先通过美团网的账号充值,充值后再购买美团网上商家的产品,这一过程中用户也是先将款项支付美团网。用户消费后,美团网再将款项支付给商户,和团购业务一样,美团网实际上在交易双方之间进行了资金转移行为,在未取得支付牌照的情况下,违法开展了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3.优惠买单,该业务是美团网所谓的快捷支付业务,用户到商家店内消费后,直接将消费金额支付到美团网在银行的账户,美团网收到该款项一段时间后,再将款项支付给对应的商家。这一过程,美团网所从事的完全是类似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收单业务,同样是在未取得支付牌照的情况下,违法开展了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以上三类具体功能均属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监管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即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再规定,未依法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应当终止支付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禁止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禁止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