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租人软件真处于法律“灰色地带”吗?)
第三只眼
若租人平台明知用户可能在其平台发布卖淫嫖娼信息,明知在线下可能从事卖淫嫖娼交易,仍允许潜在的卖淫嫖娼者使用,这在刑法理论上,就接近于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信息的帮助犯。
近几年,各种APP等租人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极大方便了卖淫者嫖娼者之间的性交易。据报道,记者暗访发现,在10位女性出租者中,有4位愿意有偿提供性服务,有1位是卖淫中介。
有人认为,这些租人平台目前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因为法律没有规定租人平台的法律责任。果真如此吗?至少在刑法看来,未必毫无探讨余地。
我国刑法第287条规定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该犯罪行为包括: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或通讯群组;发布有关违法犯罪信息;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单位犯此罪的,要追究单位和有关员工的刑事责任。
尽管从法条字面含义来看,租人平台一般不会直接发布卖淫嫖娼信息,所以不能直接认定租人平台构成此罪,但对于刑法的规定,必须根据刑法理论进行解释。
由于很多租人平台为了吸引、争夺用户,都会主动使用那些诱惑撩人的带有强烈性暗示的词语,比如“快来租我”上发布的一则信息,标题就叫“S身材你值得拥有”,该平台还提供“叫床”服务,许多美女图像都PS得性感妖魅。因此,一般来讲,租人平台对其平台可能被卖淫者、嫖娼者用来发布相关信息,或许存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现象。
如果租人平台明知用户可能在其平台明示或暗示发布卖淫嫖娼信息,且明知用户在线下可能从事卖淫嫖娼交易,仍允许潜在的卖淫者、嫖娼者使用其平台,这在刑法理论上,接近于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信息的帮助犯。这种表面上看起来无罪无害的帮助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做“中立的帮助行为”。如果帮助者主观上对对方的犯罪意图有所认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对方实施犯罪,客观上为对方实施犯罪提供了某种帮助,就可构成帮助犯。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受到相应惩处,而有意为这些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宜平台的,恐怕也不该逍遥法外。
□周铭川(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