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魏则西之死能否终结虚假医疗广告)
魏则西之死俨然成了这个假日最受舆论关注的话题。
身患滑膜肉瘤的这位大学生,在花费了二十多万医疗费后,病情却未见好转,最后于今年4月12日去世。这些天,魏则西在知乎上的一篇帖文在各个社交平台上刷屏,其中提到他曾通过百度搜索找到北京某医院,但事实证明,这家医院所采取的生物免疫疗法,在国外早已因为“效率太低”而被淘汰了。而该院也并没有如宣传中那样,与斯坦福医学院有合作,就此,这家医院以及负责推广它的百度公司,被一并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和过去遭遇的公关危机一样,百度此次所受到的质疑,主要集中在通过竞价排名机制推广虚假医疗机构,以及涉嫌提供诈骗信息导致诈骗行为。早先血友病吧已经暴露了类似的问题。此次魏则西之死之所以备受瞩目,还因为涉事北京某医院相关科室的背景,火爆社交网络的《一个死在百度和××医院之手的年轻人》一文提及莆田系负责运营该院肿瘤科———莆田人士陈新贤的康新公司通过承包科室等方式,管理多家公立医院肿瘤科室,从事医院和科室官网建设和维护、百度竞价、在线咨询导医,甚至直接参与临床治疗。北京某医院还未就此作出回应,此前莆田系的种种弊端备受舆论诟病,如果该科室的莆田系背景被证实,那么百度与莆田系可能就是导致魏则西之死的重要因素。
百度公司、莆田系以及北京某医院是潜在的责任方,院方若将该院肿瘤科外包,考虑到肿瘤科依然隶属于医院,该院无疑也要对此事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推广该院肿瘤科的百度公司,魏则西的帖文中明确提到是通过百度搜索选择的北京某医院,尽管百度在第一次回应提及该医院是一家公立三甲医院,资质齐全,但百度推广了这样一家医院,无疑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目前需要厘清的是,上述责任仅仅是企业社会责任还是法律责任。有关百度公司的责任问题,法律人士分析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渠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按照该《解释》的规定,百度搜索为诈骗行为提供相应的网络技术支持,导致其广告平台上的诈骗行为高发,可视为在刑法上已经构成诈骗罪的共犯。百度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在魏则西事件中到底该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有赖于接下来细致的调查取证。
虚假医疗广告社会危害大,早已为舆论所诟病。前些年百度和莆田系互掐,一度让人看到虚假医疗广告消退的希望,但实际上,这两家企业都从对方身上获利,说彼此相亲相爱并不为过。百度并没有因为舆论压力而放弃推广虚假医疗广告,而莆田系亦未停止野蛮扩张的步伐,看来,对于虚假医疗广告这一问题,光强调企业社会责任已无意义。事实上,对这一问题有相应的法律支持,让人不解的是,监管机构在类似事件中一再失语,如今问题再次被渲染放大,魏则西之死能否终结虚假医疗广告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