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志愿者向工商总局递申请 呼吁终止网络虚假广告)
志愿者希望工商总局能终止网络虚假广告
法制晚报讯(记者 温如军 石爱华)《法制晚报》记者了解到,在“魏则西事件”持续发酵时,针对这次引起巨大争议的百度竞价排名体系,4月26日,多家公益组织成立的“互联网医疗广告打假联盟”的公益人来到国家工商总局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希望工商总局能为百度推广是否属于广告给出明确说法”。
志愿行动 志愿者希望终止网络虚假广告
4月26日上午10点,“互联网医疗广告打假公益联盟”的来自瓷娃娃罕见病关爱中心、亿友公益、袖珍人之家等多家机构的公益人,同时到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内容为“百度推广是否属于广告”。同时,袖珍人之家负责人袁纳纳代表公益联盟向工商总局赠送钟表,呼吁“钟”止虚假广告。
联盟代表亿友公益负责人雷闯介绍,这个“公益联盟”是由多家健康类公益机构或者患者组织发起成立的,目的是净化互联网虚假医疗信息。在雷闯认识的很多病友中,尤其是罕见病患者,都有过在网上搜索医疗机构的经历,一些不准确不负责任的推广往往会误导病友的治疗。和电视还有报纸有专门的广告时间和版面不同,一些文化水平低的病友很难辨别自己在网上搜索的内容是不是广告,像魏则西这样的经历,他们的病友也有过。
“正是因为目前工商系统对‘付费推广’是否属广告出现不同意见,才向总局申请公开。如果付费推广不属于广告,工商部门将无权监管,付费推广将面临监管空白。”雷闯说,去工商总局申请公开的同时,他们还递交了一份建议信,建议工商部门将百度推广等付费搜索明确定义为广告。
亲历讲述 付费推广信息审核不完善
小田是一位志愿者,长期关注网络推广方面的事情。他也亲身体验过很多次付费推广带来的困扰。由于生活需要,小田想在网上购买一个录音笔使用,于2011年12月27日在百度知道里搜索“微型录音笔”,希望能找到一款网友们推荐的、性价比较高的录音笔。但在网友提供的关于录音笔的答案中,并没有找到他想要的。
就在这时,他看到百度知道网站上有一个描述为“微型录音笔,多功能录音笔,高清摄像,无需定金,货到付款”的链接。链接里的广告内容是说,这款录音笔还能高清摄像,还是多功能的,于是小田购买了其中一款价格 为358元的录音笔。但是当该商品邮寄到后小田发现,该录音笔根本就不能使用,于是就想找卖家要求退货。因为是通过网络购买的产品,他就找原来的网站要求卖家退货处理,但是卖家迟迟不予理会,没有任何回复。通过网站上所留的电话联系,一直是无人接听,与商家无法交涉。
此时,小田希望通过百度这个发布链接的搜索平台找到这家商店的电话、地址,但当时百度拒绝提供任何信息。经过小田自己努力查询,发现发货方登记的公司根本不存在。
事后,小田向北京工商局海淀区分局举报百度推广发布“违法广告”,并且到法院起诉百度公司。
历经一年多,小田胜诉,法院判定百度的推广链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但海淀区工商分局起初拒绝受理举报,小田提出行政复议,海淀区工商分局以不确定百度推广是否为广告为由,再次拒绝受理。法院和工商部门对于付费推广的定义并不统一。
海淀区工商分局在回复小田的材料中提到:“关于‘百度推广’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调整规范,我局经北京市工商局于2008年12月4日向国家工商总局请示,尚未得到答复,另2013年11月19日北京市工商局就你举报的‘百度推广’、‘百度知道’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调整规范问题再次向国家工商总局请示,现在正在等待答复,鉴于上述情况,‘百度推广’、‘百度知道’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调整规范尚无定论”。
最终因上述原因,工商部门没有立案。现在,距离北京市工商局第一次请示已经过去8年,距离小田第一次举报已经过去将近4年,而小田至今没有得到答案。
专家观点 “竞价排名”毫无疑问是广告
《法制晚报》记者在“百度”中输入“癌症 医院”,在第一页就有显示“北京治疗癌症最好的医院”、“上海最好的肿瘤医院”等信息。
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经自2015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新广告法第二章第九条中明确指出,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也就是说极限用语不能再出现在广告中。
今天上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就此事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百度推广毫无疑问就是广告的一种,理应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原因在于,一是它宣传商品服务、生产商和服务商等行为符合广告的特点;二是搜索引擎作为有偿的收费服务,覆盖面和宣传范围相对更广,随时随地都能搜索到。
刘俊海认为,医疗广告作为涉及千家万户的重要广告,立法者对其做了特殊规定。对于普通广告不需要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的审查,但对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医疗广告、药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必须要进行审查。刘俊海教授还建议,对于饱受争议的“搜索引擎竞价排名”与广告之间的关系,应该予以进一步厘清。现在社会上针对搜索引擎企业推出的竞价排名是否为广告的争论,应该成为这次国家网信办联合调查组重点查明的重要问题,也就是说对照广告法规定,看搜索引擎企业提供的竞价排名是否构成广告法意义上的广告。
“新的广告法很明确,互联网上的广告适用广告法,互联网再大也大不过法网。”刘俊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