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东潍坊一公司生产“雷军电动”车,被判赔小米40万)
山东潍坊一公司在其生产的电动车上使用了近似“小米商标”的“M形”商标,并取名“雷军电动”。
澎湃新闻记者 庄岸
因山东潍坊瑞驰公司在其生产的电动车上使用了近似“小米商标”的“M形”商标,并取名“雷军电动”,北京市海淀法院认定潍坊瑞驰公司侵犯了小米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
小米公司于2012年在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上申请注册了商标,并将该商标用于九号迷你平衡车上。雷军作为小米公司的创始人和法定代表人,于2015年1月出具声明,将其姓名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权利授予小米公司。后小米公司发现,潍坊瑞驰公司生产的一款名为“雷军电动”的电动车,在车身LOGO部位使用了近似标识作为商标。小米公司认为,潍坊瑞驰公司的行为意图搭小米公司便车,故请求法院判令潍坊瑞驰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米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潍坊瑞驰公司使用的标识在整体外观上与小米公司注册的商标存在较高的相似程度,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系小米公司生产或者与小米公司存在授权、投资、合作等关联关系。
另外法院认为,雷军作为小米公司的创始人及法定代表人,在国内已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雷军”二字不仅与雷军本人具有人身依附性,与小米公司的商誉或小米公司生产的产品之间亦建立了特定关联,一定程度上已具有了商业标识的意义和属性。潍坊瑞驰公司将“雷军”作为商标、商品系列名称进行使用,进一步增加了公众混淆的可能,凸显了潍坊瑞驰公司攀附小米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