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IPHONE”商标案败诉: 苹果不服还要诉至最高院)
苹果日前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第 18 类“IPHONE”商标权属于新通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而这一类别的商品适用范围是仿皮、牛皮、家具用皮服饰、护照夹(皮革制)、钥匙盒(皮制)、皮制带子、钱包等。对此,苹果方面已经做出回应:“我们打算前往最高人民法院要求重新裁定,我们会继续坚持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利”。
威锋网消息,根据《南华早报》的报道,苹果发言人对此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定感到“非常失望”,因为此前苹果在多次法律诉讼中都战胜了新通天地。
苹果在中国申请“IPHONE”商标的时间为 2002 年 10 月 18 日,国际分类号为 9,适用范围是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和计算机硬件。而新通天地申请“IPHONE”商标的时间是 2007 年 9 月 29 日,国际分类号为 18。两家公司之间的“冲突”始于 2013 年,当时的法院裁定就已经对苹果不利了。
之所以会不利,是因为法院认为苹果不能证明“IPHONE”在新通天地申请商标之前就已经成为市场热词,而且苹果也没有申请“IPHONE”的第 18 类商标权。苹果曾因为商标权在中国吃过一次大亏,当时苹果为了获得“iPad”的商标权付出了 6000 万美元的代价。不知道这一次他们是否又要砸钱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