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大桥派出所接到某共享单车公司报警称,公司在武汉的共享单车陆续失踪70余辆。大桥派出所结合万名警察进社区活动迅速开始调查走访,最终成功抓获 2名盗窃犯罪嫌疑人,及一名收赃犯罪嫌疑(在逃),通过审讯深挖破获街头共享单车案件3起。”
2018年11月19日,水上公安分局大桥派出所接到某共享单车公司报警称:公司摆放在武昌江边突然消失,公司在武汉市内共有70余辆共享单车失踪。值班民警赵可新、田圆立即出警,在武昌江滩的一处施工围栏内,民警发现很多零碎的螺丝及自行车相关的零件,在勘察现场时民警还发现围栏的基本是半封闭的,很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将共享单车拖至路面施工围栏后进行盗窃的,在侦查民警的抽丝剥茧下,失踪共享单车的谜底正一步一步的解开。
盗窃肢解一辆共享单车只需5分钟
水上分局高度重视此案,迅速成以刑侦大队技术支撑、大桥派出所主要侦办的破案专班,调集民警及辅警20余人,对武汉江边道路施工的围栏展开地毯式勘察,最终通过视频侦查,在武昌新生路的一处施工围栏内发现贼影。只见两人弯着腰在围栏内“干活”,由于围栏遮挡看不清在做什么,但是几分钟后,两人陆陆续续的从围栏内抬出了很多自行车的零部件搬上停靠在围栏附近的面包车上,破案专班民警通过侦查发现,此面包车警察停靠在武汉各个路面施工围栏旁,最终停靠在青山区武东街某处,民警找到作案人员的面包车。
2018年12月26晚上9时许,两名犯罪嫌疑人跟往常一样,带着工具包开着秒包车准备寻找目标开始“干活”。由于大桥派出所所长及教导员王树春在前期的摸排以及侦查中,已经掌握了大量的证据,这次准备直接进行抓捕,正当民警包围面包车时,面包瞬间加速逃离,民警迅速追赶,犯罪嫌疑人知道自身已是强弩之末,就拼命逃窜,追捕过程中,面包车时而“甩盘子”,时而“高速急刹”,追捕民警考虑到道路上有很多行驶的车辆和过往的行人,一路保持距离,追到工人村局附近的某小区门口,民警驾驶警车迅速包头将面包车逼停,将车内的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现场收缴锤子、液压钳等各类作案工具20多件,扣押作案用无拍照面包车一辆。
经过审讯得知,犯罪嫌疑杨某、男、36岁,吸毒人员;犯罪嫌疑人陈某钢、男、50岁,职业是自行车修车工,两名嫌疑人因为住在一个小区的街坊,同时都没有什么生活来源故狼狈为奸,专门盗窃共享单车。
只因“贪念”从修车工转变成窃贼
通过了解,犯罪嫌疑人陈某钢原系武汉摩拜共享单车公司内的修车工,技术比较熟练,由于从事这个行业,深知这个行业的很多“套路”,故辞去工作,何街坊杨某一起合伙盗窃共享单车,并就地肢解自行车,将自行车的零件当成废铁卖给废品收购站。众所周知摩拜单车所使用的轴承以及车体材料都比较值钱,陈某钢又是做这一行的修车工,拆解自行车对他而言没有什么难度,按照他们的供述,他们这样的盗窃行为,一晚上可以获得人民币2000多元的收入,比起上班,这个钱也太好“赚”了。
目前两人已被刑事拘留,一名收赃嫌疑人正在追逃。
警方提示
1.破坏共享单车的行政处罚是如何的
私自给共享单车上锁,导致他人无法使用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公共财产权或者供应商财产权的侵犯,同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虽然其涉及金额较小,无法达到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但是其行为已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其情节,可以由公安机关酌情对其依次规定处罚。
律师认为,有关警方对给共享单车私自上锁的人进行行政处罚,属于处罚失当。“共享单车,其实质为自行车租赁。给单车上锁目的是为了使自己在使用单车时更加方便,使用时仍然缴纳租金,并未改变租赁单车的性质。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共享单车公司的财产权的收益权,但是仍然属于合同法上违约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规定的行为。”
2.私藏共享单车,是侵占还是盗窃
私藏共享单车有两种情况,第一,使用者用完之后不予归还,此时使用者是基于合法前提而占有共享单车,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可能涉嫌刑法里的侵占罪;第二,没有使用,只是在路边偶然看到或者别有用心策划拿走,把锁撬开带回家或藏在不容易被公众发现的“私密处”,这就可能涉嫌盗窃罪。
侵占罪属于刑法规定的自诉犯罪,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说,如果被害人认为犯罪分子构成该罪,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公安机关不予侦查,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构成该犯罪的条件之一,就是共享单车公司要求返还单车,但是行为人拒不返还。如果单车公司要求返还单车,行为人返还了,就不构成该犯罪;当一个人把共享单车绝对的占为己有,例如破坏了二维码、数码锁等,使公司失去了所有权、收益权等控制权,构成盗窃行为,数额较小时,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盗窃行为,进行治安处罚;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时,构成盗窃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犯罪。
3.损坏共享单车行为:
1、盗窃车辆或者零部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拆卸车辆锁具,改变车辆颜色行为,窃取车辆及其零部件。
2、恶意损坏。实施撬砸、破坏二维码等行为,故意损坏或损坏车辆完整性,使车辆丧失或者丧失价值。
3、私自上锁,非法占用。以独自使用为目的,蛮不讲理,采取加装私锁、藏匿等手段非法占用车辆。
4、寻衅滋事。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无事生非,将车辆故意丢弃到江边、湖泊,或者其他不易发现的地点。
5、利用二维码实施诈骗。在单车车身二维码之外设置二维码,使用户误扫进行电信诈骗,骗取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