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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院驳回百度请求:拒绝修改Robots不合理

8月7日消息,北京一中院对百度诉360搜索违反Robots协议引发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了宣判,驳回百度禁止360抓取百度网站内容的请求。法院认为,百度在不知晓360公司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前提下,没有将360搜索加入Robots协议的白名单内尚属情有可原。但在360推出搜索服务,且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已经积极介入的前提下,百度依然禁止360抓取其内容,并拒绝修改Robots的行为,这一行为法院不予认可。

有介于当前互联网与搜索引擎行业的现状,法院认为,在《自律公约》签定之日,即法院认定的360向原告做出要求修改Robots协议的主张后,百度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的提出拒绝修改Robots协议的合理要求并书面告知360,故而在《自律公约》签定日后,百度主张360行为不当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到,规则的缺失会让市场竞争陷入被迫遵循“丛林法则”的误区。但事实上,市场竞争亦需给每一个竞争者公平的竞争环境,即便是后来进入市场的竞争者,也同样享有公平竞争的权利,以避免陷入“丛林法则”被强者任意欺凌的地步。分析人士认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丛林法则势必将退出历史舞台,一家独大的发展模式将被打破,法院的此项判决无疑为未来的互联网企业的竞争奠定了基调。

法院认为,在互联网环境下,网站服务商或所有在网页上刊载的内容即应认定是其同意被整个互联网分享。用户因此免费获得需要的信息,而网站服务商业因大量的流量获得了近期或者远期的盈利渠道,这种互利互赢的模式是互联网的基础。此外有分析指出,百度不单纯是搜索服务提供商,而是网络内容提供商,因此没有理由限制其他搜索引擎抓取其内容。

有分析认为,截止提出诉讼时,百度并未提出清晰明确的拒绝修改Robots协议的合理理由,更未将该理由明确的告知360,以至双方无从针对关于原告拒绝修改Robots协议的理由是否合理发表意见,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也无从进行裁决和调处。百度方面虽然也提出了一些主张和理由,但法院认为其阐述的并不清晰明确,更未以书面方式提出,此种方式无助于双方的协商和相关部门的的裁决和调处,更对法院在案件的审理和裁处上毫无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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