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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Robots案判决倡导互联网精神

8月7日,百度诉360违反Robots协议案在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以下是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张素伦老师对此发表的观点:

在互联网时代,人们对互联网精神尽管有着不同的解读,但一般将这种精神归结为“开放、平等、协作、分享”。中国互联网迅猛发展,得益于国家政策的开明、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更得益于互联网的“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精神,而互联网“分享”精神则是互联网发展的原动力,是互联网能够改造、带动传统产业的关键。

2014年8月7日北京市一中院对Robots案的依法裁判,以司法形式倡导互联网“分享”精神。法院判决指出:“在互联网环境下,网站服务商或所有者在网页上刊载的内容即应认为是其同意被整个互联网分享,网络用户通过免费分享获取相应的信息或文件,网站服务商或所有者通过海量用户的访问获得近期或远期的盈利或获利渠道,这种互利双赢的模式是互联网发展的基础。”

从互联网“分享”精神来看,缺乏合理理由的情况下,不应利用Robots协议限制搜索引擎爬虫机器人抓取。正如北京市一中院在判决中指出:在360公司明确表示希望抓取百度公司网站内容的前提下,百度公司既没有说明如此设置Robots协议的理由,又拒绝修改其Robots协议,故而其请求法院禁止360公司抓取自身网站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事实上,分享精神一直是支撑互联网发展的基石。众所周知,互联网肇始于美国研究机构和高校的科学家们对研究资料的分享,从科学家通过互联网共享资源,到互联网对商业机构开放;从通过视频网站分享快乐,到搜索引擎抓取互联网信息,无不彰显互联网之“共享”精神。

因此,北京一中院Robots案判决中对互联网“分享”精神的推崇,与其说是一种“倡导”,不如说是一种“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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